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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商品条形码的规格内容

作者:芜湖兴利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9 08:10:49

“在中国,不出三年时间,手机芜湖条码识读将成为和手机上网、短信、摄影等功能一样寻常和普及的功能。”条码行业的权威专家大胆预言。

比特网(ChinaByte)4月16日消息,在欧美各大城市的旅游手册、地图、告示牌、广告牌和店内展示架上,二维条形码几乎无所不在。在日本,身穿印有条形码的Q-shirt的年轻人站在街边的招贴海报或是平面广告旁边,掏出手机拍下上面的二维条码,再通过手机中内置的解码软件,解析出条码所包含的各项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全新生活方式。

“在中国,不出三年时间,手机条码识读将成为和手机上网、短信、摄影等功能一样寻常和普及的功能。”条码行业的权威专家大胆预言中国的未来将是“一个手机与条码识读实现完美结合的时代”。

事实表明,专家的预计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已经超过6.4亿,互联网用户也在逼近3亿大关,具备GPRS和WAP上网功能的手机超过2亿部,已经使用过手机WAP上网的用户超过1亿人。一连串的数字都在表明,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作为个人移动终端最终将成为新型的媒体而得到传媒市场的重视,由此可见通过移动终端上网的市场潜力巨大,因此,手机及其相关产业势必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目前国内手机条码识别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但3G时代的到来必将促进手机消费观念的全面更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和终端厂商各方面的合作联动,也将大大降低高端增值服务应用的门槛。手机作为增值业务的载体,应用性价比将不断攀升。不久的将来,电子票务、移动付款、媒体延伸等都可以利用手机和条码的结合来实现,人们的生活将彻底被这个不起眼的小条码所改变。

国内已经有运营商开始尝试着在手机条码识读领域迈出第一步。去年中国移动开始在湖南长沙、上海试点手机二维码业务。长沙主要是与麦当劳合作进行手机二维码折扣券的试点工作(接入行业应用),上海则是与影城合作开始试点手机二维码电子影票。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中国移动正准备扩大试点范围到9省,力争使得二维码成为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一个新的重要技术载体。中国电信也不落后,正在大力开发手机条码的各种应用。尽管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核心技术不被国内企业掌握,加上终端设备方面的限制,中国推广手机条码识读一直缺乏一个合适的切入点。

公司自主研发的“中国条码”,刚刚正式被AIMglobal(全球自动识别和移动技术协会)授予二维条码国际标准的身份。随后矽感也宣布,将进军国内手机条码应用市场。这也给了国内运营商企业一个明显的利好信号。“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条码核心技术,就不在担心国外的专利风险,终于可以放心的去做市场了!”通信行业的有关人士感慨道。

“条码活了,机会来了!”有关专家认为,距离手机条码识读成为一个和手机短信、上网等功能平起平坐的时代已经不再遥远,“中国条码”的横空出世,将打破国外技术标准对于这一领域的垄断,同时消除了隐藏在背后的国内专利风险,这一切都将扫除中国发展手机条码识读的最后障碍。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芜湖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条形码是种精密的图形,一般都是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印刷:

一、采用印刷设备进行批量印刷复制,属于商业性的芜湖条码标签生产,这种方式一般将条码和图案一起拼版印刷。

二、由计算机控制,适时进行打印条码标签和条码文件。

前者适用于数量多、规格固定、内容相同的条码,与外包装图文同时设计和印刷。后者可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按要求即时打印,灵活性较强。条码打印设备有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击打式点阵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为确保印刷后的条码符合规格要求,应根据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特点,考虑制版工艺。如柔性版印刷工艺,在制版时可考虑适当减少线宽,以弥补印刷中扩大的偏差。对印刷热收缩包装材料,要考虑好薄膜收缩后条码所处的位置,预先算好纵、横向的收缩倍数,以便在制版时进行调整。为便于使用时的正常识读,应注意条形码的颜色搭配。条形码的识读系统,

设置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故应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起到的反射效果也不同。黑墨对于红光可完全吸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一般在3%以下,所以,大多数条形码都设计用黑墨印刷。而白墨对于红光则是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于100%,所以,它是最理想的空白用色。基于上述原因,印品上的条形码多数印在白纸上。但有些包装产品,从装饰效果出发,也有选择其它颜色搭配,这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等。而黑、绿、紫、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合理设计条形码印刷颜色,应充分考虑颜色对红光的反射率等因素。透明的薄膜包装物不适宜直接印刷条码,应先印上白墨或黄色、橙红色作衬底,然后印上深色的条形码,如黑、深绿、深蓝色等,这样便于识读使用。

在印刷的软件上,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软件根据国际编码准则编写,A级条码质量标准,可以保证被各种扫描设备识别,可以导出矢量条码图形月设计软件交互式用,也可以直接出高分辨率图形用于菲林印刷。

中国商品条形码证书期限统一为2年(证书下方会有相关提示),这个日期要牢记,否则证书过期,下面所申请的条形码统统过期,在证书过期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条形码要被相关部门查出会对其进行处罚,这个问题不容小觑,证书过期提前一个月到相关部门办理续展延期更换证书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AN

国家标准《商品芜湖条码》(GB12904)对EAN-13条码尺寸包括高度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关于条码高度不是强制项,但由于条码高度越小,识读越困难,所以尽量不减小条码高度。

商品条形码的组成与含义

商品条码的组成与含义如下:标准商品条码由13为数码组成,可以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在中国):1--3位:共3位,是中国的国家代码。(690--695都是中国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4--7/8/9位:共4/5/6位,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各厂商申请,国家分配;8/9/10-12位:共3/4/5位,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第13位:共1位,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码,通过计算而得到,用于校正在扫描过程中产生的识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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