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产品条形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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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产品条形码的应用

作者:芜湖兴利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27:12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芜湖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申请人申请注册厂有识别代码,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八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协识别代码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南京办事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具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备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们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水设计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不得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印刷企业必须经南京办事处认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印刷委托人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商品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二十条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原版胶片制作者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逐批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商)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对目录中规定的产(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条码的,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一)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二)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三)使用伪造、冒用或已注销商品条码的;(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条码的。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南京办事处审查备案。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推荐的EAN系统店内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条形码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标识符号,它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依据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使用的13位编码,且都是由厂商识别代码(含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位组成。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为了保证每一家企业生产的每一类商品项目的编码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并且可以全球通用,前缀码必须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给各国(或地区)成员组织(在中国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然后在前缀码的基础上再由各国(或地区)成员组织分配给申请注册的企业。这些由几条黑白粗细的直线条加一串数字组成的条码看起来很简单,可它却让商品生产、流通和管理的自动化成为可能,从而让百姓的消费生活变得更丰富、快捷和安全,最直接反映在百姓生活当中的莫过于商店购物结算,收银员只需用扫描器往商品条码上轻轻一扫就可知消费的数额,大大缩短了排队结账的时间。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将690至695之间的前缀码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使用,而前缀码只表示分配和管理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成员,而并非原产地,也就是说开头部分是“690”至“695”之间的条码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中国内陆地区申请的商品条码。此外,我国厂商(企业)作为国外某技术或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生产加工商或经销商是可以在国内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的条码可以打印在相应的商品上。

在电子商务热潮之下,“做不做”电子商务已经不是问题,“如何做”才是很多企业正在面对的问题:对于我们从事芜湖条形码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来讲,同样在思考如何在电商环境下更好地发挥商品条码的作用,更好地为条码系统提供服务。

那么,在电子商务之路上,企业是否还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答案是:必不可少!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助力电商营销

对比实体经济,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体现为企业经营的虚拟性和交易的虚拟性。第二个特点是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全天候交易,可以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商品和服务。然而用户需求的是有形的服务和真实的商品,这种错位的供求矛盾可以借助商品条码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下,企业面对的是直接消费者,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营销成功的关键。目前充斥街头巷尾的二维码正是电商营销的一个缩影。二维码更多的是对商铺的宣传,对商品和品牌的营销完全可以借助商品条码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定位商品的成本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只要手机扫描商品条码或者在网页输入商品编码(商品条码中13位数字)就可以立刻浏览商品,网上的信息马上被推送到消费者眼前,再配套其他电商营销手段,商机就出现了……。

适应O2O需求

线上和线下的紧密联系让电子商务进入新阶段。传统意义的O2O,即在互联网上发现生活服务,通过网络交易,再到线下来接受服务,实现线上(互联网)到线下模式的转换。现在又出现了双向O2O,即首先在线下实现商品体验,然后在线上完成后续交易和服务。或者再进一步发展成更加复杂的O2O2O……,即线上、线下多个环境的先后更替共同完成一整套交易和服务流程,即实现线上和线下紧密的互动。

不管模式如何复杂、环境如何变化,商品条码始终是商品的标识,是O2O经营的枢纽和关键。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线下扫码(商品条码、二维码或RFID),在线上获取信息、完成交易,再通过物流等线下服务来完成整个购物活动,实现线下、线上(互联网)的无缝转换。目前,这种转换模式已成为大势所趋,几乎全部的电商都已实施了移动战略,平台已经搭建完毕。从品牌商的角度来看,商品条码是搭建线上、线下信息互通桥梁的奠基石,实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无障碍的信息传送。

提升电商供应链效率

传统企业涉足电商可以在现有供应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信息化程度高的特点,把商品条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商品条码对商品的标识不仅局限于在包装上体现条码符号,还体现在用于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对应的标准化编码,从而实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统一。很多企业正在应付日益复杂的渠道(线上和线下/平台和自营),有的进行差异化经营,有的打造线上线下的融合……借助商品条码在进货入库检验、库房拣货、货物分发配送、库存盘点、线下流动销售、价格检查、订货统计诸环节的应用,企业可以很好地同步和整合线上线下的资源,掌握库存和供应链信息,按客户需求安排生产,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尤其对于酒、服装等高价值或具有特殊需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带有应用标识符的商品条码,对批次或单个商品进行标识,使这些商品在网络上和物流中的管理更透明、更精准。

赢得在线采购订单

不管是内贸还是外贸的在线采购,对商品的要求是相同的,需要丰富的选择,需要有竞争力的价格,需要物流、服务响应上更好的客户体验。很多企业正在考虑把采购挪到线上,有机构调研发现,50%的企业会把它一半的采购金额放在互联网上来进行,其中59%的采购商开始将在线采购作为企业的主要采购方式,27%的采购商,每月平均在网上采购的金额超过5000美金,而这个趋势其实也在不断地上涨。在外贸领域,专家预测:中国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全球跨境采购的第一选择。据统计,在我国共有5000多万种商品条码标识,超过75%的出口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进口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比例也超过了60%。

对于在线采购,国际标准化的商品条码很好地发挥了商品标识作用,企业跨入这个系统,也就相当于与全世界的商品站在同一平台上角逐。目前,各大采购平台也在积极引入商品条码机制。毫不夸张地说,要想使商品赢得大规模在线采购订单,商品条码是必备!

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购物,而且会覆盖人民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商品条码作为全球标准化的、产品的唯一标识,其优势将会更加明显。沿用现有的商品条码并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应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上上之策也。

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方式,根据企业产品的特点,由企业自愿选择。由于不同产品包装的差异,与之对应的赋码方式也有区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合适的方式赋码:

(一)贴标赋码对品种多、产量少不适合大批量印刷的产品,企业可以采用贴标方式赋码,包括贴通用标方式和贴个性标方式。标签制作必须严格遵循《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一般情况,下列包装类型的产品适合采用贴标赋码:1.各种包装的酒类产品:如瓶装、盒装、礼品装白酒等;2.金属罐类产品:如罐装奶粉、食品罐头等;3.硬塑料盒类产品:如光盘制品等;4.礼品盒类产品:如需要封口贴标的礼盒等;5.外包装不规则的产品:如工艺品、茶叶等;6.塑料瓶类包装产品:如瓶装农药等。

(二)喷印方式赋码(变码印刷)对于外包装为纸质的大部分产品,可以在具备变码印刷能力的印刷厂,通过变码喷印系统,将监管码直接喷印到入网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实现产品赋码。适合采用变码喷印赋码的产品类别:1.有纸质瓶标的玻璃瓶装产品:如酱油、红酒、瓶装食品等;2.纸厚低于300g的纸盒包装产品:如药盒、烟盒等;3.有纸类合格证的产品:如袋装化肥、面粉合格证等;4.盒装化妆品、护肤品:如香水、化妆品、护肤产品等;5.盒装电子产品:如手机、MP3等;6.牛皮纸箱包装产品:如家电、电脑等。

(三)塑料薄膜包装类的热转印赋码方式对于外包装为塑料薄膜的大部份产品(热缩膜除外),可以在具备热转印印刷能力的印刷厂的覆膜、分切、复卷等环节,通过热转印打印设备,将电子监管码打印到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实现入网产品赋码,或是直接在包装线上安装热转印设备实现赋码。适合采用热转印赋码的产品类别:1.袋装医药类产品:如铝塑防潮包装的药品等;2.塑料袋装农产品、种子:如种子类产品等;3.覆膜袋包装的化肥产品:如塑料袋装化肥类产品;4.塑料袋装食品:如袋装奶粉、冷冻食品等;5.袋装化装品、护肤品:如小袋装洗发水、护发素等;6.外包装为塑料薄膜的大部份产品。

(四)金属类包材的赋码方式此类包装主要以听装饮料、罐头、乳粉类产品为主,可实施的赋码方式主要有两种:1.应用自动贴标机贴标。这种赋码方式的特点是:自动化程度高,适应快速生产,可以方便的用芜湖条形码识别器来识别,是目前此类企业通常选择的赋码方式;2.应用激光、墨水喷码机在产品上直接实现刻印(喷印)数字明码。其特点是:满足现代流水生产环境,无论是高速生产线或是中低速生产线都可应用。但是,只有在没有其他赋码方式的情况下,才采用只喷数字明码的方式赋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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